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须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注册以育肥场、中转仓为单位,实行一场(仓)一证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育肥场饲养的活牛方可供应港澳地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仓方可用于供港澳活牛的中转存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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