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和中转仓的注册、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负责供港澳活牛的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管理。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港澳活牛出境前的监督检查和临床检疫;负责供港澳活牛在出境口岸滞留站或转入中转仓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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