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检验检疫第三十五条出境口岸海关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