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五条

出境口岸海关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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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