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受理报检后,出境口岸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口数量,准予出境。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准予出境。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无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超过《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的、无检疫耳牌的,或伪造、变造检疫证单、耳牌的,不准出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