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供港澳活牛运抵出境口岸时,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 如需卸入出境口岸中转仓的,须向海关申报,经现场检疫合格方可卸入中转仓。来自不同的注册育肥场的活牛须分群栓养。来自不同省、市、区的活牛不得同仓饲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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