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在供港澳活牛出场前7-10天向启运地海关报检,并提供供港澳活牛的耳牌号和活牛所处育肥场隔离检疫栏舍号。 受理报检后,启运地海关应到注册育肥场逐头核对牛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牛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出口企业在供港澳活牛出场前7-10天向启运地海关报检,并提供供港澳活牛的耳牌号和活牛所处育肥场隔离检疫栏舍号。 受理报检后,启运地海关应到注册育肥场逐头核对牛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牛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