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在供港澳活牛出场前7-10天向启运地海关报检,并提供供港澳活牛的耳牌号和活牛所处育肥场隔离检疫栏舍号。 受理报检后,启运地海关应到注册育肥场逐头核对牛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牛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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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