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动物疫病控制与预防

第十四条

进入隔离检疫区的牛,由认可兽医隔离观察7至10天。对无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并经驱除体内外寄生虫、加施耳牌后,方可转入育肥区饲养。认可兽医对进入育肥区的牛要逐头填写供港澳活牛健康卡,逐头建立牛只档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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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