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供港澳活牛育肥场、中转仓如迁址或发生企业名称、企业所有权、企业法人变更时应及时向直属海关申请重新注册或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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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