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育肥场、中转仓的注册管理第十一条注册育肥场、中转仓连续2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海关应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