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八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配员情况,确保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