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下列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 (一)机电和应急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电话、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导航系统、雷达、罗经、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移动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图和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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