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六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齐全、有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