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在本航次接受过闸安检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