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上行连续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必要时,三峡局可以在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水域对安检合格的船舶进行复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葛洲坝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上行连续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必要时,三峡局可以在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之间水域对安检合格的船舶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