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三峡船闸、升船机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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