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三峡局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