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三峡局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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