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闸安检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长航局、三峡局举报。 长航局、三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过闸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举报属实的,对安检人员应当立即调离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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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