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闸安检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长航局、三峡局举报。 长航局、三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过闸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举报属实的,对安检人员应当立即调离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过闸安检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长航局、三峡局举报。 长航局、三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过闸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举报属实的,对安检人员应当立即调离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