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长航局应当制定过闸安检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对三峡局过闸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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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