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责任第二十七条长航局应当制定过闸安检工作监督检查计划,对三峡局过闸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