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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