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三峡局应当建立过闸安检与过闸船舶远程调度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安检工作,保证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