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三峡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人员、装备和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过闸安检内容,结合船舶安检申请时间和实际到闸时间,合理安排过闸船舶安检顺序。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