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三峡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检人员、装备和设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过闸安检内容,结合船舶安检申请时间和实际到闸时间,合理安排过闸船舶安检顺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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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