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安检合格的船舶应当在安检合格区等待过闸,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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