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船舶应当在安检合格区等待过闸,禁止与未经过闸安检的船舶或者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