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在收到过闸安检决定后立即驶离安检区,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进入三峡局指定的安检合格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