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过闸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在收到过闸安检决定后立即驶离安检区,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进入三峡局指定的安检合格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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