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三峡局应当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过闸船舶反馈。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闸船舶的陈述和申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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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