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三峡局应当根据安检情况作出安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向过闸船舶反馈。在作出过闸安检不合格的书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闸船舶的陈述和申辩。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