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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