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第二十条过闸船舶在接受过闸安检时,船长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证书、文书,操作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