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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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