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安检人员在实施过闸安检时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过闸安检过程。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当填写过闸安检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视频记录和安检记录表应当保存不少于1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