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检人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过闸船舶是否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二)过闸船舶和船员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三)过闸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属装置是否符合过闸安全要求; (四)过闸船舶载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过闸船舶的申报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过闸申报要求; (六)船员、乘客及货物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对载运危险物品的过闸船舶,安检人员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二)过闸船舶涉嫌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当核查实际所载危险物品与所提供清单是否一致; (三)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检查火星熄灭器和舱面水雾系统是否按照标准配置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