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