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过闸安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三峡局在收到船舶过闸安检申请后,应当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检区接受安检。 过闸船舶在安检区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不得进行洗舱、驱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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