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