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二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是否依法对船员、乘客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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