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是否依法对船员、乘客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