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十一条

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已经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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