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过闸船舶安全自查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当自查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已经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并开展检查和演练;未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船员已经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