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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