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