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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