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