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