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一)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 (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