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二条

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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