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第五十二条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