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