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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