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

第四十八条

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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