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印制与销售

第四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之前向社会公告邮票信息,包括邮票名称、发行日期、枚数、面值、规格、齿孔度数、版别、防伪方式、设计者、发行期限等。 各销售网点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日前公告新邮销售服务信息,包括销售时间、种类、价格、零售数量等。 邮政企业应当在纪特邮票发行首日按时向社会提供销售服务。在重大题材纪特邮票发行首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邮票销售网点的经营秩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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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