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发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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