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制定机关公安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