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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