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规办公室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