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