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各司(局)协助法规办公室具体办理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业务司(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规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各司(局)负责审查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2日内向法规办公室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 (三)各司(局)负责审理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行政复议初审意见书; (四)因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而申请人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相关业务司(局)有关人员作为民政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