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受部长委托出庭应诉,并具体办理行政应诉有关事宜; (六)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培训; (七)对民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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