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民政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由民政部直接主管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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