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