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十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民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行政经费列支。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