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行政经费列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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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