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者申诉,不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