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或者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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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