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司(局)有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受理意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出答辩书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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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